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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天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26312J。法定代表人:徐放,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海艳,女,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紫阳广场5幢1007-100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94634427H。法人代表:陈爱和,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寅,男,公司职员,住。本院在执行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与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歙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