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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雅丽工艺品厂、温岭中良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雅丽工艺品厂,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雅丽工艺品厂,住所地泽国镇高坦村A区191号、192号。法定代表人林秀佩。被执行人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溪镇上新建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78650863。法定代表人邓兴发。温岭市雅丽工艺品厂与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的(2016)浙1081民初135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雅丽工艺品厂于2017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雅丽工艺品厂人民币243875.5元,并支付诉讼费2460.5元、申请执行费3558.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1执780号案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再次申请执行,并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招财代理审判员  陈俊伊代理审判员  金之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丹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日16时00分~16时30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马招财、代理审判员陈俊伊、代理审判员金之光代书记员:林丹评议温岭市雅丽工艺品厂与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是否终结执行。马招财: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雅丽工艺品厂与被执行人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2017)浙1081执780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调查完毕,现对本案是否终结执行进行合议,请大家发言。陈俊伊: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雅丽工艺品厂与被执行人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2017)浙1081执780号执行一案,根据案件实施承办人陈俊伊的终结执行报告书说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中良鞋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雅丽工艺品厂人民币243875.5元,并支付诉讼费2460.5元、申请执行费3558.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我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本案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再次申请执行。金之光:同意颜明志意见,因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马招财:同意陈俊伊、金之光意见,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最后,合议庭一致意见:本院(2017)浙1081执780号案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字:代书记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