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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腾支行、郭逢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腾支行,郭逢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292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腾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469号(德兴家和天下33、35、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6392J。主要负责人:谢廷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水招,女,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郭逢汉,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腾支行与被申请人郭逢汉,被告龙岩市中联贸易有限公司、林淑萍、郭浩、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腾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逢汉名下的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319国道旁鑫富商住楼二层1、2号非住宅房产(保全标的共计9812095.98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逢汉名下的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街道石桥××国道旁××商住楼××、××号非住宅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龙房权证字第××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分别为:龙国用(2014)第001061号、龙国用(2014)第00107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腾支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月法官助理廖晓红书记员饶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