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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晋03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50元。对本裁定书不得上诉。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泽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