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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管建与翟德贵、毛文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建,翟德贵,毛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管建,男,200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翟德贵,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毛文柱,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管建依据(2016)黔0526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翟德贵、毛文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5600.00元,执行费为1635.00元,合计11723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4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