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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琴琴岛声学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北海医疗设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琴琴岛声学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北海医疗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琴琴岛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5号2栋3单元602户。法定代表人李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四方北海医疗设备厂,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开平路6号-32号,组织机构代码16379208-1。法定代表人王福经,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青岛琴琴岛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徐立亭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