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航宇与姜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航宇,姜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962号原告:刘航宇,男,201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鸿庆路市。法定代理人:张春玲,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航宇母亲。被告:姜华,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金华路69号院3幢M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负责人:王建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61077186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61077186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航宇诉被告姜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航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航宇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航宇撤回对被告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航宇承担。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医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