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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海洲、王水长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孙家冲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洲,王水长,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孙家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50号申请执行人:潘海洲,男,1966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水长,男,1964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孙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孙家冲村。负责人:曹继金,系该村村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潘海洲、王水长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孙家冲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孙家冲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