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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与姜玉玲、夏德顺担保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姜玉玲,夏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艳,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姜玉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夏德顺,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玉玲、夏德顺担保追偿权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姜玉玲、夏德顺已履行部分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佟晓东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