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岳景龙与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景龙,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458号原告:岳景龙。被告: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总经理。原告岳景龙与被告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时原告姓名为岳景龙,其身份证姓名为岳井龙,原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景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10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11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