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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风然常章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风然,常章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92号申请人:王风然,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西演镇南圈头村。被申请人:常章欢,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邢家南乡北路台村。申请人王风然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章欢驾驶的冀FS07**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风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章欢驾驶的冀FS07**小型轿车。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风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