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12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12执保13号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7)桂0512民初25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结算(支取)的《北海市铁山港口岸联检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BT项目回购款收益人民币12073338元,期限为二年。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7月28日向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单位(公司)协助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黄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克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