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家全、鲁洪港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家全,鲁洪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田家全,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鲁洪港,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鲁C×××××号车辆一部。本院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