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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香婷与内蒙古太西煤集团乌斯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香婷,内蒙古太西煤集团乌斯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11号原告胡香婷,女,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乌斯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以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胡香婷诉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乌斯太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