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201号起诉人: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69号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16389。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树祥,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527591。2017年7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诉钱��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不服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案字(2017)第131号仲裁裁决书,请求判令:1、起诉人不应支付钱春霞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2、起诉人不应支付钱春霞带薪年休假工资;3、起诉人不应支付钱春霞生育津贴;4、案件诉讼费由钱春霞承担。经审查,在起诉人向本院递交诉状前,钱春霞因不服洪劳人仲案字(2017)第131号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此案,案号为(2017)赣0102民初3150号。由于双方劳动争议应在(2017)赣0102民初3150号案中一并全面审理,故本院不再受理起诉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帅学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