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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秀立与刘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立,刘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852号原告:周秀立,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桐,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刘璐璐,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秀立与被告刘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周秀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立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