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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都支行与白记山、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都支行,白记山,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620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都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建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春,男,1965年2月9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庆支行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赫,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庆支行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白记山,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枫林绿洲11号楼3单元502号。法定代表人侯顺利。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都支行与被告白记山、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都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都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