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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翟长友、翟志国等与翟会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翟会中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321号原告翟长友,男,汉族,1949年6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翟志国,男,汉族,1947年7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张小水,男,汉族,1949年6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翟会中,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与被告翟会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负担。审判员  郝进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