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翟长友、翟志国等与翟会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翟会中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321号原告翟长友,男,汉族,1949年6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翟志国,男,汉族,1947年7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张小水,男,汉族,1949年6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翟会中,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与被告翟会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翟长友、翟志国、张小水负担。审判员 郝进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