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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方超与史晓兵、寇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超,史晓兵,寇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1877号原告:李方超,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晓兵,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寇洁,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李方超与被告史晓兵、被告寇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方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晓兵、被告寇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方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史晓兵、被告寇洁连带偿还借款13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史晓兵因资金紧张自原告处借款18900元,并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借条,被告至今尚欠借款13700元,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史晓兵、被告寇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方超与被告史晓兵系朋友关系,被告史晓兵、被告寇洁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史晓兵因资金需要,自原告李方超处借取款项。2015年4月28日,原告李方超以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史晓兵出借款项18900元,被告史晓兵收款后于当日向原告李方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方超现金壹万捌仟玖佰元整。史晓兵2015.4.28”。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贷事实发生至今,被告史晓兵、被告寇洁共计偿还原告借款5200元,现尚欠借款13700元。故原告李方超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关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本案借款事实问题。被告史晓兵向原告李方超出具的涉案借条,是史晓兵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亦可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金额。因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故涉案借款属公民间的不定期无息借款。现被告史晓兵尚欠原告李方超借款13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史晓兵在本院向其所作调查中亦予以认可,故原告李方超要求被告史晓兵偿还尚欠借款13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史晓兵、被告寇洁责任承担问题。被告史晓兵自原告李方超处借取款项,其所借款项用于二被告的家庭生活、经营开支,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关系期间,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李方超起诉要求被告寇洁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晓兵、被告寇洁偿还原告李方超借款137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保全费157元,由被告史晓兵、被告寇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旭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伟平书 记 员 梁胤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