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唐太军、彭兰海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兰海,唐太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060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彭兰海,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因盗窃,于2012年4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l2乍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太军,男,l987年4月3日出生,在深圳市无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三围西旧村5巷7号302。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兰海、唐太军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彭兰海判处一年二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唐太军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彭兰海、唐太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彭兰海、唐太军构成盗窃罪。第一单犯罪事实中,两被告人等人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彭兰海另涉案一单,其被羁押的期间本院予以扣减。被告人彭兰海、唐太军具有认罪态度好、赃物已经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两被告人均前科劣迹累累而不知悔改,社会危害性较大,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
 
 
 一、被告人彭兰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抵先前羁押的25日,自2017年2月24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唐太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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