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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2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颜某经营的兰考县红庙镇双杨树村“红旗村洗浴宾馆”二楼大厅放置两台捕鱼机、两台水果机供人赌博。2016年2月17日22时许,被兰考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兰考县公安局鉴定,陈某放置的两台捕鱼机(14个把位可用)、两台水果机为赌博机。被查获的两台捕鱼机和两台水果机已被兰考县公安局销毁。随案移送赌资人民币4500元,三星牌手机(NOT3)一部。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4月8日生一女婴取名张佳媛,现处于哺乳期。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张东江、赵宏雷证明2份、检查笔录、兰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及销毁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光盘及制作说明、出生医学证明、证人程某、颜某、尚某1、尚某2证言及兰考县公安局赌博机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经营时间较短,且其处于哺乳期,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对随案移送的赌资和手机依法予以收缴。结合本案情节和社会调查情况,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4500元及手机一部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代乔鹏审 判 员  杨金亮人民陪审员  赵尚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