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简苏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简苏丹,李奇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4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超然,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盼盼,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苏丹,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郁雷,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奇奇,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简苏丹、李奇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超然、张盼盼,被上诉人简苏丹及其委托代理人郁雷,被上诉人李奇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李奇奇赔偿。事实与理由:因李奇奇利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的非法营运活动,符合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简苏丹辩称:上诉人在本案的一审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属于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网约车事实上诉人应该早就知道,而在一审中未提出,二审再提,不应被采信,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李奇奇辩称:其只是登陆网约车易道网站平台,并用自己的手机注册了一下信息,但登机的名字不是其本人。且事故发生时车上没有乘客,只有其一人,故非法营运事实不成立。简苏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其车辆修理费19,800元、拖车费500元,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李奇奇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6日,李奇奇驾驶轿车与简苏丹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案外人凌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奇奇负事故全责。李奇奇已自行向简苏丹支付车辆修理费2,000元,并支付案外人凌某的受伤检查费。事发时肇事车辆在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简苏丹主张的车辆修理费及拖车费,有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车辆维修发票、牵引施救清障作业单和发票为证,属实际损失,应予支持。判决:人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简苏丹车辆维修费19,800元、拖车费500元,合计20,3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50元,由李奇奇负担。在本院审理期间,人保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供(2016)沪0115民初75306号判决书一份,证明事发时李奇奇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已经得到认定,且该判决书系在本案一审之后收到。李奇奇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坚持认为上诉人一审时作出的愿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的书面答辩意见是有法律效力的。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一审时书面作出的理赔意愿可否在二审时予以变更。李奇奇擅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用途为网约营运的事实可以通过证据予以认定,但一审时上诉人未出庭,在提供的书面质证意见中也未对车辆用于网约营运一节提出免赔抗辩,而是同意理赔。二审时上诉人提出网约事实是在另案诉讼判决送达后方知,但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中已明确载明因李奇奇网约营运而遭到拒赔故而引发诉讼,基于上述查明事实,本院对保险公司事后得知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免责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系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人保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祯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