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淄博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风源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风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327号原告:淄博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稳,执行董事。被告:山东东风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宗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亿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风源化工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东风源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东风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二、如被告山东东风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00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