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饶忠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忠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44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忠章,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忠章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4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饶忠章在台江区东方古玩城三楼趁被害人杨某不备,盗走其放置在摊位上的翡翠项链一条后逃离现场。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饶忠章再次���往上述古玩城时,被被害人杨某及丈夫刘唱认出并抓获。被盗翡翠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忠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考虑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饶忠章判处九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饶忠章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主动向本院预缴1000元愿抵作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忠章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忠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院的暂收款项中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跃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凌本案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