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迪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迪安,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迪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