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李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霞,李桂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230号原告:王海霞,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李桂云,女,194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王海霞与被告李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王海霞负担。审判员  胡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栗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