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元土、徐永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土,徐永群,福建省博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黄元土,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徐永群,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博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徐永群,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元土与被执行人徐永群、福建省博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45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