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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1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丕柱、张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丕柱,张存华,丁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丕柱,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张存华,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丁海燕,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孙丕柱与张存华、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存华、丁海燕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存华、丁海燕的银行存款752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慧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凯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