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永光、吴传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永光,吴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永光,男,1977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传彪,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永光、吴传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林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