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杜建社、刘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社,刘俊,莫卫军,潘志雄,韦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杜建社,男,1961年2月6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刘俊,男,1971年11月1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莫卫军,男,1971年11月21日生,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潘志雄,男,1972年1月4日生,住柳州市,被执行人韦云昌,男,1971年10月18日生,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22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韦云昌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账户62×××11的存款35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韦云昌在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分社账户26×××23的存款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