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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照辉与叶志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照辉,叶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刘照辉,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余义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志庆,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刘照辉与叶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14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叶志庆应向刘照辉支付案款3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叶志庆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照辉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叶志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叶志庆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叶志庆的财产情况,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的档案,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赣C×××××牵引车一辆本院已发函至当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查封,但至今未收到送达回证或退件,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另外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6×××27,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叶志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7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惠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