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天保同村新地村民小组、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天保同村新地村民小组,井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913号原告:陈某,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天保同村新地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志金,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井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陈某诉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天保同村新地村民小组、井某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新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