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赵光平、张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赵光平,张开珍,薛叔林,庞开芳,董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苏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光平,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坝子乡。被执行人:张开珍,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高村乡。被执行人:薛叔林,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大桥镇。被执行人:庞开芳,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董锐,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大桥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赵光平、张开珍、薛叔林、庞开芳、董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赵光平、张开珍、薛叔林、庞开芳、董锐的银行存款32664.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占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