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凤亭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亭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356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凤亭,绰号“二傻子”,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4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凤亭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吉019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凤亭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凤亭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凤亭请求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凤亭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凤亭撤回上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 坤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倪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