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贵峰、刘助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贵峰,刘助民,郭文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峰,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明,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兵,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助民,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团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汇,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晶,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贵峰因与被上诉人刘助民、郭文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6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贵峰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贵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贵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624元,减半收取14812元,由上诉人王贵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马增军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