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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异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朱宇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宇,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异267号申请执行人:朱宇,男,1979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5C房间。负责人:薛浩。第三人: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34室。法定代表人:薛浩。本院在执行朱宇与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奕公司丰台分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中,朱宇向本院申请追加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奕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宇称,请求追加中奕公司为(2017)京0106执8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为:我申请执行中奕公司丰台分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被执行人中奕公司丰台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中奕公司丰台分公司系中奕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请求追加中奕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朱宇与中奕公司丰台分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25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定: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朱宇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工资92000元。2017年1月6日,朱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京0106执831号。2017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7)京0106执83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载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奕公司丰台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朱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奕公司丰台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系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中奕公司丰台分公司系中奕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朱宇申请追加中奕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京0106执8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2539号裁决书确定的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分公司应向朱宇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东奇审 判 员 蔡 琴审 判 员 郭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航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