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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于某、马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某,马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太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某,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于某、马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0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于某、马某某应支付给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666543.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某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银行账户。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于某、马某某限制高消费。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