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湘1322刑监1号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以(2013)新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杨某某羁押期间,本院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0年11月30日被本院以(2010)新法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2年12月18日被本院以(2012)新法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院认为,本院(2013)新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未查清被告人杨某某前两次贩卖毒品已按数罪并罚处理的事实,对被告人杨某某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