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金伟、周元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金伟,周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方金伟,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被执行人:周元清,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元清须在判决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方金伟租金和赔偿款。但被执行人周元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元清的银行存款48098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