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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福和纺织商行一分店与泽多吉、吉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和纺织商行一分店,泽多吉,吉米,扎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001号原告:福和纺织商行一分店,经营场所翁堆兴卡路益西泽邓私房。经营者:马麻乃,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回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永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泽多吉,男,1983年4月8日出生,藏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被告:吉米,男,藏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扎西,男,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福和纺织商行一分店与被告泽多吉、吉米、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福和纺织商行一分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福和纺织商行一分店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和纺织商行一分店撤诉。本案受理费280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01.45元,由福和纺织商行一分负担。审判员 尼玛拉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德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