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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金闽建材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金闽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878号原告:福建龙岩金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江龙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6C546X。法定代表人:林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核心区4-8地块A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8461679Y。法定代表人:李文星,执行董事。原告福建龙岩金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岩金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龙岩金闽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龙岩金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岩金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