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秀琴、马春彦等与五河县神州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琴,马春彦,戴某1,戴某2,五河县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2民初2140号原告马秀琴,女,回族,1952年3月28日生,住青县,。原告马春彦,女,回族,1987年7月15日生,住青县,。原告戴某1,女,回族,2010年1月1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戴某2,女,回族,2013年10月29日生,住址同上,。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增亮、高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神州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大桥路华天苑10号楼门面,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40322783084553U。法定代表人侏儒明,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国防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483R。负责人张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标,该公司员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中粮地产集团大厦17楼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449X1。负责人杨明生,经理。原告马秀琴、马春彦、戴某1、戴某2与被告五河县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五河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深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小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被告人保财险五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州公司、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项目赔偿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死亡赔偿金238380元。无异议。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19元计算20年为238380元。2、丧葬费28493.5元。无异议。原告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主张过高,认可不超过40000元。四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酌情支持50000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144357.2元。马秀琴的被扶养人应以户籍登记为准,该证明无派出所盖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超过相关标准。死者戴某3有三个被扶养人,其长女戴某12010年1月12日生,被抚养年限为10年8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9798元/年÷12月×128月÷2人=52256元;其次女戴某22013年10月29日生,被抚养年限为14年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9798元/年÷12月×174月÷2人=71035.5元;其母马秀琴1952年3月28日生,被抚养年限为1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9798元×15年÷2人=73485元。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超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因此,马秀琴被抚养费本院仅支持4年4个月计算为9798元/年÷12月×52月÷2人=21229元。以上共计144520.5元。原告主张144357.2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2017年4月24日4时0分,戴某3驾驶津A×××××轻型厢式货车与张成军驾驶的皖C×××××-C71S3重型半挂货车追尾,造成戴某3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戴某3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成军负事故次要责任,以上有法律和事实证明,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戴某3与张成军责任比例按照70%:30%为宜。皖C×××××-C71S3重型半挂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神州公司。经审查原告马秀琴系死者戴某3之母,马春彦系死者戴某3之妻,戴某1系死者戴某3之长女,戴某2系死者戴某3之次女,四人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属于适格诉讼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担责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张成军驾驶的被告神州公司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五河公司投有交强险及55万元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戴某3驾驶的津A×××××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公司投保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座)。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238380元;2丧葬费28493.5元;3精神抚慰金50000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144357.2元。以上共计461230.7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五河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原告110000元,剩余351230.7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五河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30%为105369.21元。由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公司赔偿原告100000元。综上,被告人保财险五河公司共赔偿原告损失215369.21元,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公司共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赔偿马秀琴、马春彦、戴某1、戴某2四原告损失共计215369.21元,并汇至四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户名:马春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账号:62×××76);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马秀琴、马春彦、戴某1、戴某2四原告损失共计100000元,并汇至四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户名:马春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账号:62×××76)。以上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五河县神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培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