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刘汉鸿 刘学萍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446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刘学萍,女,汉族,1975年6月15日生,甘肃白银人,无业,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大水头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6204031975********)。刘学萍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刘学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学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学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振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