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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金桥诉与夏津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桥,夏津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889号原告:冯金桥,男,汉族,1942年8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冯常帅,男,夏津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津县中医院,住址:夏津县。法定代表人:王伟,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桥诉被告夏津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金桥申请撤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桥撤回对被告夏津县中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福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才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