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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陈明旺与王道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旺,王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69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旺,男,1998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道祥,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5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道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道祥在公安部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道祥所有的宝骏牌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道祥所有的比亚迪牌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