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丁、叶明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丁,叶明龙,陆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丁,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叶明龙,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陆建利,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1民初79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明龙、陆建利所有的财产。现无继续查封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明龙、陆建利所有的位于海宁市硖石街道新海佳苑27幢1201室【浙(2016)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0175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冬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