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敏与安徽德盈置业有限公司、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安徽德盈置业有限公司,闫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741-1号原告:王敏,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安徽德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嵇康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09691840-5。法定代表人:徐占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光,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敏与被告安徽德盈置业有限公司、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