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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志冲、江耀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冲,江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56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冲,男,200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江耀山,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何志冲申请江耀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耀山应支付申请人何志冲赔偿款307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因被执行人江耀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7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忠全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