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学琼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76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学琼,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学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保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学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杨学琼驾驶小型面包车在普吉百立交桥周边接到12名幼儿送其上学,行至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双语幼儿园附近时被民警巡逻执勤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查获时共有驾乘人员14人。认为被告人杨学琼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杨学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学琼于2017年4月26日7时30分许,驾驶云A×××××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接到12名幼儿送其上学,8时40分许行至昆明市普吉路砖瓦厂路口“普吉双语”幼儿园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查获时共有驾乘人员14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杨学琼的户口证明及供述;2、查获经过;3、证人杨某、李某、茶某某、张某、孙某的证言;4、刑事案件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杨学琼的身份证、驾驶证;7、行驶证查询比对、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及机动车盗抢记录查询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采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琼驾驶机动车接送学生上学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学琼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学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