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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泰安市新宝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新宝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汇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新宝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法定代表人张玉富。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孙阳。被执行人山东汇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庙北路。法定代表人程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新宝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汇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2015)岱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汇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新宝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并履行全部案件款613274.00元,收取执行费8733.00元。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汇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新宝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素本审判员  郑玉军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乔 阳 来自